6.市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7.市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牵头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
(2)指导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8.市规划局: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9.市交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0.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1.市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
(3)指导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依照《条例》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各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2.市文化广电局:
积极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3.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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