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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来源:重庆市公众信息网 作者:网络 添加日期: 2012-10-09 查看:-

  (五)制定《条例》实施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过渡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

  (六)制订校车服务方案。

  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区县(自治县),要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七)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可以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四、落实责任,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重庆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3)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保障过渡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5)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或学校要给予相应处分。

  2.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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