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中国网
作者:校车
审判现场
10月19日上午,常德桃源县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在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段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县审判的首例因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段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接送乡中学学生回家,该车核定载客13人,但当天实际搭载36人,超过额定乘员177%,属于严重超载行为,被公安交警查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从事校车业务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人大代表及群众旁听庭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车违法行为,保障学生通行安全,庭审当天,县法院邀请了县人大常委会唐汇京、朱愈才等领导,及人大代表、县校车办工作人员和校车驾驶员代表等6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以案说法。特别是旁听的校车驾驶员纷纷表示,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洗礼,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校车。
法官寄语:《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校车管理人、所有人及驾驶员朋友,应当充分认识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从自身做起,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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