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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来源:重庆市公众信息网 作者:网络 添加日期: 2012-10-09 查看:-

  (二)落实现有非专用和专用校车的使用管理。

  1.我市目前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3年,即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尽快实现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专用校车。过渡期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2.2012年9月30日前,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根据《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有关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即,由校车所有人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见附件5),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校车所有人凭相关资料,提出校车标牌申请(见附件6),由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由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等相关部门。

  (三)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

  2.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新购置校车需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3.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4.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办法,主要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校车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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