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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来源:重庆市公众信息网 作者:网络 添加日期: 2012-10-09 查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督促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3.市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3.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4.市发展改革委: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指导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5.市经济信息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3)指导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4)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经济信息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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