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4.市政府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5.市政府新闻办:
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网上舆情监控。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6.重庆保监局: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7.市总工会:
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工会及其教育工会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订,监督《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8.团市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9.市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20.市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加大力度,开展校车安全治理和督查
(一)开展专项治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将于2012年10月组织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区县(自治县)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区县(自治县)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订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三)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
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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