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2〕2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制订的《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于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根据《条例》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会精神,明确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强化措施,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任务
(一)落实《条例》的学习宣传。
1.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宣传、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对有关内容进行研讨,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2.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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