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提出,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且校车要配备随车老师照管孩子。
根据意见稿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同时,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等。
对于校车行车路线,意见稿规定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于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
校车司机则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意见稿特别指出,河南省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于2016年3月1日前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要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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