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黄茜
校车本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工具,为什么反倒成了危害学生安全的隐患呢?究其原因,怪政府投入不足者有之,责学校管理不善者有之,怨家长监护不力者有之,似乎都有道理,似乎又都失之偏颇。归根究底,板子还是应该打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这个总根子上。
首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最不完善之处在于“权属不清”。权属关系混乱,自然也就爷爷不疼、外公不爱了,谁还有积极性和责任感去投入、去管理呢?教育部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接送上下学的车辆为28.5万辆,符合标准的校车为2.9万辆,比例仅为10%。更有甚者,有些地区报废车经翻新后竟流入学校,成为校车“主力”部队。可见校车安全隐患的源头不是管理问题,而是投入问题。对此国务院多次下文要求各地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但具体如何分担、如何筹集,中央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也就只好继续“摸着石头过河”了。摸来摸去,有些地方还真在投资模式摸出了一些门道,比如采用“财政投资、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管理”来实施校车专用制度的“德清模式”,又比如由专业机构组建校车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的“无锡模式”,以及政府监管、财政补贴、规范社会车辆运营的“宣州模式”等。这些模式各有千秋,但明确投资主体、加大投资力度这个大方向却是不可改变的硬指标。
其次,“权属不清”必然导致“责任不明”。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交通、质监等,越是多头管理,越不容易划清权力的边际。而“责任不明”之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既无人负责又无法问责。这就是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上的又一个软肋。另外,大多数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过多责任,采用购买校车服务的方式,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然而这种情况下,校车管理究竟是校方的责任,还是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谁也说不清楚。因此,若能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监管到位,问责得力,校车安全问题或许会有不小的改善。
当然,理顺权属、明确责任之后,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便成为首当其冲的任务。诸如校车准入制度、校车安全标准、驾驶资格审核制度、校车运营监管制度、校车通过优先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一方面要细致完善,另一方面还要切实可行并落实到位,否则再漂亮的制度也只是装饰墙面的风景而已。好在国务院最新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划分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如果政府肯负“总责”,学校和家长又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那么,让校车成为“安全的流动校舍”的愿景也就不再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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