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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速度出台的校车条例为何遭遇漫漫过渡期?

2012.08.15 -

来源:来源:专家博客

作者:未知

  去年校车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关注,我国以最快速度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给出了一段过渡期,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因为没有达标车辆以及害怕出现校车事故,从而造成农村学生无车可乘的局面。 教育部、公安部等20个部门13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强调在校车过渡期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京华时报8月14日)

  “既要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车”,这给地方政府出了一道难题——如果学生上学必须乘车,要保证安全,就一定要提供达标车辆,可问题在于,没有达标车辆,怎样做到既要有车又保障安全呢?可行的办法就是自定“达标标准”,但如此一来,万一出了校车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快速制订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遭遇漫漫过渡期的问题,这是“意料之中”的。在《条例》颁布之后,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人士就指出,如果不明确以“政府主导”的原则,来解决校车的资金来源,条例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为众所周知,我国的校车问题,主要在于政府投入校车的经费有限,导致一些确需校车上下学的学校(幼儿园),要么由学校自行购买不达标的校车运营,要么由学生自行解决——往往几个家庭出资拼搭、雇佣社会车辆,加之在撤点并校之后,这样的学校众多,结果是不合格车辆泛滥、黑车泛滥,校车事故于是频繁发生。

  要治理校车问题,就必须解决经费问题。可是,《条例》却将这一问题悬置,针对校车经费,《条例》的表述是,“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可从《条例》颁布至今,4个多月已经过去,财政部门来没有制定出分担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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