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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版”校车条例公布 教师不得“兼职”校车照管员

2012.08.15 -

来源: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未知

“济南版”校车条例公布 教师不得“兼职”校车照管员

  8月13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专用校车。在省政府未出台专用校车过渡期限的具体规定前,济南市校车过渡期暂定为3年,过渡期校车须严格按照标准设立。

  同时,一辆校车的管理分工也进行了明确:校车上路前,教育行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学生上车前下车后,安全由家长负责;校车运行过程中,安全由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交通部门全程视频监控。

  接送幼儿和小学生须专用校车

  前期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和驾驶人也应重审

  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校车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根据《校车条例》有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专用校车。在省政府未出台专用校车过渡期限的具体规定前,济南市过渡期暂定为3年(即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省政府明确过渡期限后,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实际进行调整。

  在济南市暂定过渡期限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和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上述车辆经相关县(市)区政府批准取得过渡期校车使用许可,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行车记录仪和视频监控设备,配备照管人员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济南市特别要求,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和校车驾驶人也应在8月31日前,依照新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隶属关系、驾驶人资格、随车照管人员配备情况、车辆载客数量、车辆停放区域、站点设置和运行线路、运行时间、管理台账、收车验车制度、前期排查问题整改以及定人、定校(园)、定车管理措施等,对上述检查情况,要分类归档、完善台账。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要按照暂定过渡期标准,督促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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