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欢迎来到校车网!
首页 行业 政策

正文

上海市教委等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2012.08.15 -

来源:来源:中国上海网

作者:未知

沪教委财〔2012〕46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明确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和其他三大类共11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今后根据教育保育需要,结合财政投入和物价变化等情况,对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

  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办法

  1.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的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在区县收费标准范围内,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同意后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意见,确定本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2.各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前应事先书面告知幼儿家长,并由其自愿选择。未经书面告知或幼儿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3.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幼儿园应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据。

  4.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课外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餐费、点心费、延时服务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园在收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时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5.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本市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逐步加大对在园贫困幼儿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三、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幼儿园的教育收费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幼儿园要自觉接受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及教师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损害幼儿利益。如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幼儿园账户,并据实向幼儿家长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四、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坚持幼儿家长自愿与非营利原则,由幼儿园在全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收费标准,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按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上海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 幼儿园 服务性收费 校车收费
校车网(www.xiaoche001.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校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xiaoche001.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校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