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珠海文明网
作者:宋风
11月19日上午8时左右,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四村机场连接线附近,一辆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12人死亡,其中11人为儿童,另有3名儿童受轻伤。涉事面包车为当地一所幼儿园负责人所雇用,属8座面包车,事发时实载15人。
2012年3月,国务院用较短时间就完成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这种雷厉风行、紧迫态势,是在强调,在“离家上学”已成为教育常态的当下,就应该把校车安全问题,置放到教育发展的最高位置,就应该让校车问题成为地方政府依法管理的重要范畴,让“法治”看守校车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首当其冲的行政责任,明确了校车司机、学校管理人员等所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能得到真落实,校车悲剧根本就不会发生。
可是,从2012年4月至今,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上述法律条文,比如不许超载,不许使用不合格校车等等,根本没有得到切实落实。“校车事故量也并没有锐减,至今依然发生了21起”,“重灾区过半为村镇基层学校”。再看看这些事故的处理结果,除了不痛不痒的“调查研究”、“严肃处理”,有校车管理者、学校行政人员受到处罚之外,却没有见到基层政府领导,受到处分,受到问责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了,执行时却悬了空;有些人明明构成了行政渎职、监管缺位,违规者却根本不会受到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怎么能够发挥强有力的监管力和制裁力呢?“条例的出台并没有遏制校车事故频发的苗头,”与这种执法之软不无关系。
前几天下乡得知,农村孩子上学,“校车”都开到家门口,这个所谓的“校车”,就是屡屡制造安全悲剧的“面包车”、“不合格校车”、“二手车”,且常有超载,不按规划路线行驶等等。所谓的行政监管,根本就是虚设。这种监管麻痹、安全意识弱化,才是导致校车悲剧不断的主因。
在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已经成为社会常态的当下,唯有对任何一个校车违规、监管渎职,都进行不择不扣、雷厉风行的处罚,让基层政府相关领导也受到应有的处罚、处分,才是对校车安全最必要的担当和法治跟进。《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受到了基层政府的真正的重视,得到了真正落实,校车悲剧才有望得到真正的“杜绝”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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