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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修订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2012.04.12 -

来源: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秦小艳 姚卓文

  国务院日前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与我市此前一直在实施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立法宗旨和精神一致,但对有些行为的管理规定各有异同。市立法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的校车管理暂行办法面临清理或修订调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深圳就实施了自己的《暂行办法》,对照日前出台的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两者立法精神相符,许多条款基本吻合。比如,我市的《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我市对校车的这一优先权在国务院的条例中也有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但是,记者注意到,两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对校车驾驶人的“资历”要求为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等。而我市的《暂行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不超过6分。显然,就年限而言,我市的规定更为严格。

  在罚款额度方面也有不同,比如,国务院的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我市的《暂行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许可证》从事运载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0000元罚款。可见,我市的罚款额度相对偏轻。

  我市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执行哪一个?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且是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我市的《暂行办法》。据此,对于不一致的规定,深圳应执行上位法,即执行国务院的条例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社会法规处处长林正茂也表示,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市的《暂行办法》面临清理或修订调整。

  我市10多万学生乘校车

  交警表示尽快与教育部门对接研究落实方法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陈震) 国务院日前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将如何贯彻实施?昨日,市交警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徐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同有异,交警部门将尽快与教育部门对接,就深圳具体落实问题进行商讨。

  记者了解到,深圳的校车最早出现于1994年,当时主要是幼儿园使用。进入21世纪后,深圳机动车辆猛增,校车数量也日趋增加,数目超过4000。其中,深圳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自有校车2943辆,学校租用客运车用作校车的1000多辆,社区自有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300多辆。据统计,目前深圳每天有10多万学生乘坐校车上放学。

  2006年,《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两年后,深圳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年9月,深圳所有校车完成了统一喷绘,明黄的车身成为了深圳校巴的统一标识。

  交警部门对校巴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着严查态势,时常开展相关整治行动。仅去年11月至今年1月,交警就先后4次组织专项行动。

  “最高兴的还是家长”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引发全市教育系统热议

  国务院日前出台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并引发热议。广大师生、家长认为该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不仅加强了全社会对校车的敬畏和礼让意识,也为学校更好地管理校车提供明确的方向。深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根据该条例完善修订《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决了校车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西乡中心二小李西乡老师表示,校车承载着千家万户孩子的安宁。近年来,全国校车安全事故触目惊心,牵动着国民的神经。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打造“移动的安全校舍”的举措,是一件合民意、顺民情、得民心的大好事。

  “校车管理规范了,最高兴的还是家长。”宝安实验学校家长邹天洪表示,该条例的实施让全社会看到了国家治理校车安全的决心,对家长而言,如同吃了一颗“定心丸”。

  深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教育局将专门组织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让更多的学校深入了解校车安全。我市将根据该条例完善修订《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校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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