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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7.07.12 -

来源: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作者:校车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安监局,省(部)属高等学校、厅属中职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强化校车安全管理,保障校车安全,经研究,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非法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行为,消除校车安全隐患;强化校车安全教育,提高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员和乘坐学生安全意识;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人符合校车驾驶资格、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符合安全通行条件,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校车;规范学生乘坐和校车运载、驾驶、维护、年检行为,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校车行驶路线、运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定期年检、驾驶人资质审验,以及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员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未按规定线路行驶、乱停靠等交通违法行为情况;校车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限速标志、警告标牌设置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校车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日常隐患排查情况;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7月20日)。各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自查阶段(7月21日-8月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附件1要求开展自查,对辖区内校车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部门问题清单。所有校车学校要按照附件2要求开展自查,建立校车自查台账。

  (三)整治阶段(8月21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措施、保障资金投入、按时完成整治工作。

  (四)总结阶段(10月8日-1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校车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照“党政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保证自查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工作要求,做到整治全覆盖、不遗漏。各校车学校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保证自查工作质量。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材料报送

  由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材料。

  7月15日前,报送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8月25日、9月30日前,分别报送《福建省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附件3);10月15日前,报送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

  六、联系人

  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黄木林,电话:0591-87091303, 87824522(传真),邮 箱:qingfeng387@163.com ;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杨挺,电话:0591-87099504,87099338, (传真),邮 箱:1505157775@qq.com ;

  省交通运输厅,卓辉,电话:0591-87077797,87077119(传真)

福建关于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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