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河北省政府在线
作者:校车
项目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设立依据:《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学校车可配备校车;合法的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批准成立的校车经营单位、自然人均可提供校车服务。
申请材料目录: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
2、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3、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营方案;
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办理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设计城市道路的,还应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3、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市、区)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征求相关县级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4、教育行政部门应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6、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政府批准,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处室:沧州市教育局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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