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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为校车安全保驾护航

2013.05.28 -

来源: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网络

为校车安全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该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根据车程实际距离,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

  该细则指出,教育部门要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学校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学生招揽生源。要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详细登记校车、校车驾驶员、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账。

  公安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严格执行校车及驾驶员准入条件,加强考核及资质审批、车辆的检测检验及日常运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校车道路行车监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统一核发校车标识及编号。

  交通运输部门要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特别要对农村寄宿学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条件;负责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为所属运营校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确保校车运营中学生的安全。

  根据该细则,学校要采取周末轮休和错时上下学等措施,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校车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需使用校车的,应当于3日前报本级教育部门批准备案。

  接送低年级学生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对接送小学低年级的车辆,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随车照管人员要在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发现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员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立即制止校车开行并向学校、交管部门报告;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员启动校车,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该细则指出,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校车通行证》标牌应当载明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通行证》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校车通行证》标牌式样,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校车通行证》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遇交通拥堵应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根据细则,校车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校车准驾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该细则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交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车辆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其驾驶人进行处罚。教育部门应准确掌握辖区内需要乘车的学生总数,逐校、逐人登记学生姓名、家庭住址、乘车路线等信息,建立详细的乘车信息档案;引导师生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报废车辆、载货车辆和农用车等违规车辆。

  该细则要求,校车驾驶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校车,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向其审批发放有关证照手续,校车所有人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从事接送学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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