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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机动车不让校车 罚200元 校车未派照管员 罚500元

2013.05.28 -

来源: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崔亚明

制图/武亚新

  制图/武亚新

  为了孩子们的安全,校车在道路上有着优先行驶权。今后,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县区政府、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各自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细则》规定,遇交通拥堵时,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交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车辆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其驾驶人进行处罚。为了消除隐患,《细则》对校车驾驶人运载学生予以了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 车

  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

  《细则》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要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同时应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校车运营经费长效分担机制,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建立以运输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客运模式和专业校车公司模式,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同时制定校车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

  有酒驾记录者不得担任校车司机

  校车驾驶员可以说是孩子们的安全大使,《细则》对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准入条件也予以明晰: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等。

  不同路况校车有不同限速标准

  《细则》同时明确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职责,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对接送小学低年级的车辆,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同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同时,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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