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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制修订情况介绍(8)

2012.09.18 -

来源:来源:中国校车网

作者:网络

  (十一)其他方面

  1、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14);

  2、明确了教练车最基本的技术要求;

  3、增加了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4、增加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4.16);

  5、明确了号牌安装孔的数量要求(11.8.2)。

  6、细化了车辆图形和文字标志的相关规定(4.8.6—4.8.8)。

  7、明确了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加装、改装的限制性规定(8.1.2、8.1.3、8.6.6)。

  8、细化了无轨电车的电气安全要求(8.6.7)。

  9、删除了GB7258—2004的附录A至附录E。

  (4.1.2产品标牌、4.5.6核载的特殊规定、12.6气体燃料装置的安全防护)……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 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 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 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 500N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于等于 300N。

  14.5 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于等于 200 N。

  14.6 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说明:(1)本章是关于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是本次修订时增加的内容,主要出发点是规范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加装,确保残疾人驾车安全。本章的技术要求主要参考(推荐性)国家标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制定。(2)根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机动车安检机构在车辆唯一性认定时,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3)根据公安部令第111号,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注意:车辆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某些车辆维修、改装厂家为便于右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将(原车安装在驾驶人座椅右下前方的)制动踏板和加速踏板改装至驾驶人座椅左下前方,这不属于加装驾驶辅助装置,实质上属于擅自改变车辆的结构、构造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㈠款,应予以禁止。

  4.8.11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 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6.1 教练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

  7.2.12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副制动踏板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8.6.1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12.2.7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的交通状态。

  说明:(1)GB7258—2012未规定所有教练车均必须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2)教练车安装的辅助后视镜,应保证教练员在副驾驶座位上观察到的车辆周边范围,不小于驾驶学员在驾驶人座位上能观察到的车辆周边范围。

  关注点:是否允许用普通汽车改装为教练车?

  4.16 产品使用说明书

  4.16.1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按 4.1.3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转速);

  ——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燃料种类及标号;

  ——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

  ——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km/h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注: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等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以及车轮动平衡要求、车轮定位值、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等主要用于车辆维修的技术参数,在其他随车正式文件上有说明的,也视为满足要求。

  4.16.2 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装备的安全气囊、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防抱死制动装置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展开的条件和情形。

  4.16.3 乘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4.16.4 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6.5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4.16.6 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其制造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4.16.7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说明:本条是对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是本次修订时增加的内容。增加本条的主要出发点是:(1)使车辆的使用者通过阅读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能更多地了解安全驾驶车辆的相关常识;(2)使车辆的管理者、维修者能更多地知晓车辆相关的技术参数,进而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提高车辆运行安全水平;(3)要求车辆制造厂家明示汽车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的实际防护效果,为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支撑。

  注意:(1)本条关于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自2013年3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其中,第4.16.7条关于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的要求,自2013年3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2)本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随车交付给车主的正式文件。

  11.9.6 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

  说明:GB7258—2012增加了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此类车辆管理提供依据,以更好地保证此类车辆的安全使用。

  11.8.1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8.2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说明:本条明确了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的要求不适用于摩托车,为下一步取消摩托车前号牌创造条件;同时,本条增加了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的规定,以期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可靠。

  注意:(1)自2013年3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新生产的所有机动车应保证机动车号牌能通过2个号牌安装孔、用M6规格的螺栓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自2016年3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3个月)开始,新生产的所有机动车应保证机动车号牌(三轮汽车前号牌和摩托车后号牌除外)能通过4个号牌安装孔、用M6规格的螺栓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2)第11.8.1条中的“满足号牌安装要求”是指号牌板(架)应能保证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的号牌在机动车上规范安装。目前,许多货车和挂车的后号牌及乘用车的前号牌无法通过4个号牌安装孔安装在机动车上,应在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内予以改进。 (3)若机动车通过增加设置号牌架来保证号牌的安装符合规定,则原则上增加设置的号牌架应与车身永久性地固定连接在一起,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取下,即事实上号牌架应构成车身的一部分。但是,受前部造型的限制,许多乘用车只能通过增加设置单独的号牌架来保证前号牌的安装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此时,前号牌与号牌板架之间通过4个号牌安装孔用M6规格的螺栓连接,号牌板架则通过另外设置的两个孔或多个孔用螺栓固定在乘用车上。鉴于本标准规定号牌板(架)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号牌安装的牢固可靠,如果乘用车制造厂家保证号牌按其设计的安装方式能牢固、可靠的安装(号牌架与车辆的连接螺栓的连接深度应足够长),且在号牌安装在乘用车上后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将号牌连同号牌板从乘用车上整体拆卸(号牌架与乘用车的连接孔应被安装的号牌遮挡,从外部不可见),可视为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8.6 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

  4.8.7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8.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说明:(1)第4.8.6条和第4.8.8条增加了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等字样及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标示提供给乘员的座位数的要求,以便于交通警察加强路面安全监管,便于社会面加强监督。第4.8.7条增加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要求。机动车检验查验时,应检验查验车辆是否按规定喷涂了相应尺寸的字样。(2)根据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 ,金属常压罐体的涂漆颜色对碳钢或低合金钢罐体应为浅色或不与环形橙色反光带混淆的其他颜色,对铝及铝合金或不锈钢制罐体按设计图样的规定;金属常压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应喷涂装运介质的名称,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按装运介质类型分别为红色(易燃、易爆类介质)、黄色(有毒、剧毒类介质)、黑色(腐蚀、强腐蚀介质)、蓝色(其他介质)。(3)根据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2008) ,非金属常压罐体的外表面可不涂装,非金属材料的本色应为浅色或不与环形橙色反光带混淆的其他颜色;当罐体需要涂装时涂漆颜色应为浅色或不与环形橙色反光带混淆的其他颜色,且涂料不应侵蚀罐体非金属材料并不应被装运介质所腐蚀;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应喷涂装运介质的名称,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按装运介质类型分别为黑色(腐蚀性介质)、黄色(毒性程度为中度或轻度危害介质)、蓝色(其他介质)。

  注意:(1)GB7258—2012删除了GB7258—2004第4.8.5条的要求,对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其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2)车辆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某些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具有镜面反光功能,这不符合GB7258—2012第11.1.1条中“(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的规定,应予以禁止。

  8.1.2 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得闪烁。

  8.1.3 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8.6.6 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得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

  说明:(1)第8.1.2条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的要求,以期避免因货车和挂车在外部灯具(特别是后部灯具)上加装“防护栅栏”而影响外部灯具的最小几何可见度和视认性。(2)第8.1.3条增加了“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同时,GB7258—2012删除了GB7258—2004中“8.2.10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主要出发点是为严管非法改装、加装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不安全行为提供依据。(3)第8.6.6条是本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主要出发点是避免因电气设备的不当安装和使用影响车辆运行安全。

  注意:当前,机动车所有人非法改装汽车灯具的情形较为普遍,国家相关部门应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严厉打击此类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8.6.7 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

  8.6.7.1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 75%~90%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等于 3MΩ ;相对湿度在 90%以上时应大于等于 1MΩ。

  8.6.7.2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应小于等于 7m,且在最高点应有弹性限位。当集电头距地面高度在 4.2m~6.0m范围内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

  8.6.7.3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30 N 范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8.6.7.4 车门踏步和车门扶手以及人站在地面上能接触到的车门口周边的扶手,应和车体金属结构绝缘或用绝缘材料制成,使用 1000V兆欧表测量时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 0.6 MΩ,或在车门打开操作时实现整车高压电路系统与供电线网的断路互锁。

  8.6.7.5 各车门均应设有与车身导电良好的接地链。车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接地链应与地面可靠接触。

  8.6.7.6 高压电气总成应具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等功能。

  8.6.7.7 集电头应具备防挂线网防护或挂线后的防护装置。

  8.6.7.8 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的电气绝缘应具备面耐水性。自集电头沿集电杆向下至 2.5m处的集电杆表面,应具有绝缘防护层。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应有带绝缘结构的安全绳,安全绳的牵引断裂负荷不低于 10 kN。

  8.6.7.9 无轨电车在允许的偏线距离内行驶时,当集电杆拉紧弹簧断裂后,集电杆在车辆左右偏线位置自由下降,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2.5 m的位置应有限位装置。

  8.6.7.10 无轨电车上的电源接通程序,至少应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的连续动作,才能完成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

  8.6.7.11 无轨电车应装备漏电检测报警器,车辆一旦到达漏电临界值,报警器能发出明显的光或声的报警信号。

  说明:本条细化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完善了规范和加强无轨电车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

  4.1.2 产品标牌(条文略)

  说明:第4.1.2条是对机动车产品标牌的规定。与GB7258—2004相比,GB7258—2012增加了特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示项目的要求,规定专项作业车产品标牌应标示“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明确了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电动摩托车等新能源车辆产品标牌应标示的项目,并规定汽车功率统一按“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标示、总质量由“最大设计总质量”统一改为“最大允许总质量”。同时,从环保的角度,删除了GB7258—2004中“(柔性标牌的)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的要求。

  (1) “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是指产品标牌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因此,原则上标牌不应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但考虑到车辆产品实际情况,现阶段仍允许产品标牌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2)改装车应有两个标牌,其中一个是底盘标牌(或改装前的整车的产品标牌),另一个是整车产品标牌,两个标牌中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但是,对于进口的改装车,如其只有改装后的整车的产品标牌,不宜简单地认定其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口的改装车,若只有一个产品标牌,其上标明的制造国与机动车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制造国应一致;若有两个产品标牌,则其中一个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制造国应与机动车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制造国一致。

  (3)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制造国原则上是指最后阶段制造厂所在国,应与机动车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制造国一致;对进口机动车,一般情况下还应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上记载的对应车型的制造国一致。

  (4)专项作业车的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根据专项作业功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专项作业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机动车随车资料(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一致。

  注意:

  (1)本条关于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项目的要求,对于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电动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特型机动车,自2013年3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2)为便于机动车制造厂家安排生产,本标准发布后,机动车制造厂家即可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标牌上的项目。

  (3)车辆管理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GB7258—2004实施后,部分车型采用柔性标签制作的产品标牌可以被完整地揭下,明显不符合标准规定。机动车制造厂家应选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签制作产品标牌,并通过相关工艺保证此类产品标牌粘贴在车辆上后不能被完整地揭下。同时,部分车型使用的硬质标牌采用(用胶)粘贴等方式固定在车辆上,极易被完整地揭下,也不符合本标准“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的规定。

  (4)目前,从某些海关进关的进口车,产品标牌标示项目不符合规定、项目名称无中文等违规情形较为突出,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严格检验把关。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查验,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形及时逐级上报。

  4.5.6 特殊规定

  4.5.6.1 装备有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5.2、4.5.3和4.5.4核定。

  4.5.6.2 旅居半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5.6.3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说明:GB7258—2012增加了专用客车、专项作业车等特殊车辆乘坐人数核定的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旅居半挂车及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以期进一步严密管理依据。

  12.6 气体燃料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12.6.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12.6.3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

  12.6.4 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5 钢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 100 mm~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6.6 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12.6.7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得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

  12.6.8 钢瓶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6.9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 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 450mm2。

  12.6.10 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6.11 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12.6.12 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6.13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线,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

  12.6.14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得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15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说明:第12.6条是对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要求。与GB7258—2004相比,本标准在参考国家标准《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GB/T18437.1—2009)和《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液化石油气汽车》(GB/T18437.2—2009)的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⑴ 将GB7258—2004中的“气瓶”统一修改为“钢瓶”,避免因标准规定的不合理而限制其他材料气瓶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⑵ 增加了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的要求,以期更好地防止气体泄漏。

  ⑶ 增加了用户不得改动或加装钢瓶的要求,避免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

  ⑷ 增加了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的要求,方便相关部门加强钢瓶使用监管。

  ⑸ 调整了钢瓶必须采取隔热措施的距离要求,以与GB/T18437.1—2009和GB/T18437.2—2009国家标准相一致。

  ⑹ 细化了钢瓶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厢内的隔离要求,以方便机动车制造、使用、管理部门执行相关规定。

  ⑺ 增加了通气接口的排气方向及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的距离要求、通气总面积,以期更好地规范通气接口的设计和安装。

  ⑻ 增加了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的要求,以使车辆使用人能更便捷地发现管路泄漏等安全隐患。

  注意:第12.6.15条关于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条件 GB725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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