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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2015.03.09 -

来源:来源:西江日报

作者:李扬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已出台的《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6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员将予以罚款。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近期市教育局将召开工作会议,学习贯彻落实该《办法》,并根据《办法》进一步明确完善我市的校车安全管理。

  《办法》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超速行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此外,该《办法》还要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校车要配备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实时监管;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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