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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20%以上罚款2000元

2015.03.04 -

来源:来源:新快报(广州)

作者:网络

校车超载20%以上罚款2000元

  广州街头的一辆校车。新快报记者 陈昆仑/摄(资料图片)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3月16日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王娟 罗琼 实习生陈冉岚报道 校车行驶路线及时间需上报;各车需配随车照看人员;校车停靠点标牌等要按规定设置;校车超载20%罚款2000元……对校车日常运营作出详细规定的《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校车是指在广东省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办法》要求,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并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政策。同时,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办法》要求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办法》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对交通违法多发、群众举报和学生家长反映集中、公安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调离或者辞退。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符合《办法》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收回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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