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六安新闻网
作者:方芳
小学校园的专用校车,在校园内因疏忽撞伤了小学生,造成了小学生浩浩无法正常上课,从而产生的补课费用能否获得支持呢? 2015年元月份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原告浩浩获赔补课费2400元。
原告浩浩,8岁,系舒城某小学的学生。2014年上半年,被告王某驾驶该小学所有的专用校车,疏忽观察路面,车辆驶进学校的过程中,车轮碾压到浩浩的右手,造成浩浩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由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浩浩无责任。浩浩受伤被送医治,诊断为:车祸伤;面部擦伤;右手外伤。经鉴定浩浩右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1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舒城某小学、驾驶员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医药费、营养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补课费用等共计6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浩浩的伤残不服,经重新鉴定:原告右手损伤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各方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
法庭上,双方对补课费是否应当赔偿,争议较大,原告父亲认为,浩浩因事故受伤,导致落课和精神受打击,补课费与精神抚慰金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辩称浩浩的补课费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原告伤情经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浩浩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获得赔偿。肇事专用校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应按其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无过错,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因被告王某系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舒城县某小学承担。原告年幼,在上学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精神遭受一定的损害,可获赔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原告诉称的补课费,结合病历,医嘱加强护理、绝对卧床等建议,法院确认4个月的补课期限,合计2400元。综上,经核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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