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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民意 校车政策更利于农村学生

2020.01.15 -

来源:来源:龙溪铺幼儿园

作者: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民意 校车政策更利于农村学生

  ■规定

  违规校车可先走后处罚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解释说,专用校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生产的车辆,它与一般交通工具不同,配置更符合儿童特点、安全上更有保障。

  此次校车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了重点关注,幼儿园虽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但由于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也被纳入进来。目前,国家对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等没有明确规定,其实幼儿园更应提倡就近入学,农村地区也应将幼儿园分散办到村里去。如果都就近了,就没有了校车的需求。

  有关部门还顺应民意迅速回应民生期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如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而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改装校车将强制报废

  校车一旦违规将面临重罚,如生产、销售不达标的校车,将被责令停产禁售,没收违法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交管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对司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照;对车主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存在这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

  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从重处罚。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停靠站点停靠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司机受暂扣6个月驾照或吊销驾照处罚的,终身禁驾校车。

  学校不尽职出事追责

  学校如有违规行为,如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等,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民办校可被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地方政府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话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对农村校车问题关注多年,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他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作为专家都曾参与论证。

  相关部门具体责任待明确

  记者:《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哪?

  袁桂林: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校车管理的条例,是历来没有的。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把校车的事权下放给了地方,这是很明确的观点,是一大进步。以前从来不谈,责任主体不清楚。但有点模糊的是,对政府各个部门的具体责任分配没有进一步明确。

  记者:还有哪些地方待完善?

  袁桂林:在罚则部分,我在参与讨论时就提出,最好以人群为线索来写最好,什么样的人出现什么现象给予处罚,而现在的意见稿中还是以事为主,这样不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如出现什么行为对厂家给予处罚;对司机出现什么行为将给予处罚;对监管部门哪些行为给予处罚。

  记者:学校对校车的管理责任这次在意见稿中有很明确的规定。

  袁桂林:是的,但我觉得学校的责任太多了。学校要管学校以外的事,必须有赋权,这个赋权应该让社会知道。要是让校长去路上管车、管车主或者社会人士,他们可能会跟校长吵架激化矛盾,所以校长管事主要是校内,学校的功能主要是教育孩子、教育司机。学校的责任过大,甚至有的是路上出现的问题由学校来管就不太适合了。

  路上的问题应该是交通部门、公安部门来管。学校的责任太多,学校也难以落实,学校毕竟是教育部门,对路上发生的交通问题,干预过多,社会上也不听他的,校长也没办法,校内的事都管不过来。

  校车政策更利于农村学生

  记者:看了校车安全条例,感觉政策对农村孩子更有利,是否对城市校车并不鼓励?

  王敬波:这个宗旨是对的。因为校车主要对农村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孩子很有帮助,很多农村学校因为撤并而取消,造成农村孩子上学比较困难,校车对他们来说更为需要。城市居民住得相对集中,大部分采取就近上学的方式,城市中真正对校车有需求的反而是来自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选择而出现的择校家庭。我们不能把城里的情况和农村的情况混为一谈,两者的基础是不一样的。

  记者:条例中允许对校车进行社会捐赠,有没有可能发展为赞助费的变种?

  王敬波:单独从校车发展上,社会捐赠是值得鼓励的。因为校车是为公众服务,满足公共需求,是公共交通的一部分,社会捐赠扶持社会教育的发展,是值得鼓励的。至于会不会往另一个方向发展目前还不好说。

  记者:条例中对校车报废年限、时速均有明确的要求,专家们论证时是否讨论过过于严格的要求会给学校和运营公司造成压力?

  王敬波:这些问题讨论过。制定了很高的安全标准,如果没有政府强力的财政支持的话,很多学校、运营机构可能会退出。城里的孩子还好说,农村的孩子上学可能会出现问题。不过,校车作为特殊车辆,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安全标准,这个要优先保障。对社会化运营的公司来说,除了考虑风险,还会考虑利润的问题,如果有利润,风险再高也是愿意运营的。

  记者:草案是否大量采用西方标准,在我国行得通吗?

  王敬波:校车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一些国外经验尤其是在校车优先通行权上,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不过在具体**作中,还要考虑到中国国情。

  各方反应

  学校怕担责

  城区部分开通校车的学校表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这些学校多是因个别学生居住地离校较远,家长提出需求,与汽车租赁方签合同,学校只起辅助作用,并提供一些无偿服务,如接送学生上、下车等。草案将安全责任扣在学校头上,但学校是教育部门,没有多余资金和人力承担车辆保养、人员管理等责任。这部分校车经费均由家长和汽车租赁方交涉,学校不会干涉。如果要校方承担更多责任,最大可能就是取缔校车,反而有损学生和家长利益。

  家长怕没车

  对于校车安全条例,家长可谓举双手表示欢迎,认为严格标准才能保证孩子安全。不过家长们也担心,校车准入门槛太高,想干的公司没条件,有条件的客运大公司怕担风险,投入也高,可能不愿意干。如陈先生就和同小区的几名家长共同出钱租了一辆小面包接送孩子上下学。而根据安全条例,这辆车肯定不达标,而租大客车显然不现实,只能靠学校。但学校面对高风险,为了避免出问题挨板子可能不会开行甚至会取消运行中的校车。

  企业怕风险

  据了解,本市拥有大客车的大型汽车企业很多开展了校车业务,通过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合作。业内人士透露,当前从事校车的车型主要是大客车和大巴车,该模式已在一些私立和公立校运作多年。根据新规,校车成本大、投入高、收益低,而且运行风险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接受非常严厉的处罚,承担很重大的责任,一些公司因此处于观望状态。企业希望政府出资购车或提供补贴,由企业负责具体运营。

  ■校车守则

  行程20万公里须退役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如有下列情形应将校车标牌交回交管部门: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校车时速禁超60公里

  校车司机驾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设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随车老师最后一个下车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司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警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随车照管人员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任何人都可举报校车违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交租车企业可提供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校车定义: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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