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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12.06.18 -

来源:来源:光明网-法院频道

作者:黄建平

  2011年11月16日上午9点40分左右,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口,一辆大翻斗运煤货车与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相撞,致5人当场死亡,15人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此次车祸还造成车上的44人受伤,伤者多为幼儿园的儿童,其中重伤12人,轻伤32人。

  2012年6月11日傍晚,河南濮阳幼儿园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进入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一铺满麦秸的胡同内时,由于底盘较低、麦秸较厚(堆积约70公分),向前行驶受阻,向后倒车也无法退出。司机下车清理车底堆积的麦秸时,高温过热的三元催化器和消声器引起麦秸燃烧,导致事故发生,造成4名幼儿死亡。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称《条例》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自去年11月28日,温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制定《条例》以来,校车安全问题迅速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条例》草案的通过,则进一步表明了政府对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条例》针对当前校车发展中存在的安全监管缺位、法律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均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而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则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进行明确规定;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那么,校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车辆;现有的校车使用情况存在什么样的安全隐患;校车一旦出现事故,责任方应为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笔者将在本文中一一进行剖析。

  一、校车的准确定义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2日批准并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根据乘坐对象的不同,校车还可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根据车辆的属性,又可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专用校车,指的是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从设计到制造的每一个技术环节都适用运送学生的专用车辆。非专用校车,就是用于运送学生的其他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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