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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条例不能仅仅写在纸上

2012.06.19 -

来源:来源:网易论坛

作者:未知

  6月11日,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致使四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和司机重伤,2名幼儿轻伤,另有一名现场救援的群众轻伤。

  又见校车事故!四名花朵一般的幼儿过早凋谢了!

  这几年,校车事故频频发生,真不知这些地方政府官员心里是否装得有“人民”这两个字!他们到底都拿法律当什么,拿道德当什么,拿孩子的生命当什么!今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咱们对照这个条例来看看他们是如何执行的。在这个条例中,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濮阳市这辆超载幼儿园校车符合上面这些规定吗?濮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加强了管理吗?一个“超载”、一个“燃烧”已经说明了这一切!

  四名花朵一般的幼儿在熊熊大火中悲惨地离开了人间。笔者在哀悼这些惨遭不幸的幼儿的同时,还想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严格执行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如何严格执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的条例不能仅仅写在纸上。为了今后的孩子不再遭此横祸,我们对濮阳市这起校车燃烧时间的后续处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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