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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站之:校车何时能安全

2012.05.07 -

来源: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朱建人

  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四月份正式公布了。这部事关万千孩子安全的法规怎样才能尽快落到实处?下面我们来连线新闻广播特约评论员朱建人,听听他的看法。

  问题一:您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我认为此次国务院颁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给人的一个基本印象是:符合实际,全面周到。它的亮点或者叫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多角度整改——《条例》除了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外,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等问题也作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紧密相关,需要综合考虑。

  2.多渠道投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同时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3.多主体负责——《条例》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这就与先前常见的凡是与学校关联的事情,责任在学校,在教育部门的唯一性做法有了很大的区别。

  4.多层次管理——条例强调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学校各自对校车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职责。这也有别于原先存在的一些只“关注”而不“关心”的状况。

  5.多维度防范——条例对校车驾驶资格、公交行驶线路、校车维修,甚至不同路段的驾车速度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可谓无微不至。

  问题二:这部法规要落到实处,关键在哪里?

  我认为要把这部法规落实好,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政府投入一定要得到充分保障,其他渠道的投入应该作为补充而不是主力,以切实体现校车的公益性特征。否则极易因某种利益驱动而导致各种潜在矛盾问题的产生。因此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把校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以保障。二是各种监管职责一定要做到清晰明了。校车管理层级、主体多是必然的、应该的,但各类责任主体还须进一步对应明确。所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究竟是哪级政府?责任主体模糊,极易导致相互推诿,出现监管漏洞,也就难以让责任落实到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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