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一夜之间,之前人们鲜有谈及的校车问题,一下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中国政府议事日程上的重要问题。实际上,关于校车的事故,并不是今年才有。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快捷,加之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甘肃等地校车安全事故被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从而引发了社会对校车安全的关注。那些接送学生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既有车(质量)的原因,也有人(驾驶员、教师、学校领导、政府领导)的原因,甚至还有自然(天气、道路)原因等等。但是如果仅仅针对这些具体原因,通过全民动员,严查猛打,就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就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最终可能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制造更多新问题。此之所谓“折腾”。想不折腾,就得回到原点,将它放到教育系统和整个社会系统中统筹考虑。
一、校车不是公共物品,却是政府的责任
公共管理理论把社会产品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萨缪尔森关于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与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的区分堪称经典:“公共物品是这样一些物品,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开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相比之下,私人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它们能分割开来并可分别地提供给不同的个人,也不带给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本。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而私人物品则可以通过市场有效地加以分配。”也就是说,“公共物品”由政府和非营利性社会机构等公共部门来向社会提供,而“私人物品”由市场向社会提供。所以说,政府埋单的一个逻辑前提是:这个“单”上列出的物品应当是公共物品。换言之,如果是私人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政府就不应该埋单或者只应该部分埋单。
(一)从自然属性看,校车不是公共物品
从“物品效用的可分性”这一自然属性的角度看,不同于政府、国防、立法、司法等“纯公共物品”,公路、公共交通(包括校车)、公园、图书馆、学校,只能被看作是“准公共物品”。校车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在消费方面具有较大程度外部性,它体现出消费中的争夺性和排斥性。
第一,消费中的争夺性,即你坐校车可能会导致其它想坐校车的人坐不了校车。这一现象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比较普遍,在日前我国校车总体上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消费中的争夺性就更加明显了。甘肃庆阳正宁宁县榆林子镇“11.16”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面对记者,村民道出了自己的无奈:“幼儿园校车超载的事早就有了,反应了,没用,镇子上只有一个幼儿园,我们也没办法,不然孩子就上不了幼儿园了。”频频出事故的校车,基本都是一般巴士客车,不规范,有重大安全隐患。这和正式的校车有很大的区别。日前,我国使用真正的专用校车的地区还是少数,如西藏拉萨、浙江德清县、广东省顺德市、山东青岛市等。其他大部分地区还是“山寨校车”和标准校车混杂运营,包括微客、普通公路客车、公交车等。研究者在江西、湖南、四川的一些农村调研的时候,经常见到一些农用二轮车、摩托车在接送孩了,孩了们把车挤得满满的,那些家长也很无奈,明知这样的车不安全,但是没有正规的校车,只能让孩了坐那种车。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我国有超过1.85万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约有9000万学生需要乘坐安全规范的校车,专业校车的市场容量将超过100万辆。然而截止2009年底,我国专业校车实际销售量仅为900辆。偌大的中国,校车却如此稀缺。
第二,消费中具有排斥性,这意味着不是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坐校车,而只有先按价付款(或者用其他方式支付一定成本),才能有资格坐校车。英国、德国、日本都是如此。英国在校车费用方面,私立学校由家长承担,公立学校的租车费用由各地方政府承担,学生乘车费用由家长支付,通常使用较优惠的学期卡;此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儿童可免费乘坐校车。德国的校车多数是免费的,有权乘车的学生每人都有一个乘车卡,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日本很多地方的学生可以免费搭乘校车,但也有部分地区出于成本以及则政压力等考虑,规定乘坐校车付费。付费方式类似于乘坐公共汽车,现金购票或者提前购买月票或乘车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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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优先权"规定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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