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云南网
作者:未知
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了清晰可辨的“安全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出台专门法规,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如今,在万众的期待中,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法律的威严和刚性无疑能够为校车安全增添一个厚重的砝码。
然而,一纸条例能否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是留给社会的一道思考题。
本网邀请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李春光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保障就近入学,尽量减少校车使用
【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李春光:《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两项原则来减少校车使用,即,一是就近入学是最优原则,能实行就近入学的地方,就应当以就近入学为主,以寄宿制学校为辅,减少校车的使用。
二是尽量通过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问题,首先应当通过完善公共交通满足学生需要,只有公共交通无法解决,并且短时间无法尽快完善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设置校车。
减少校车的目的,除了防止因集中使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以外,也为减轻困难地区学校、学生家长的负担。
【专家建议】
《条例》授权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订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办法制订的过程中,除了应注意上述两个原则外,还应当尽快对现有校车的情况进行清理,对现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予以坚决取缔,取缔的同时,应尽量安排替代的公共交通方案或替代以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学校负责
《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李春光:
从《条例》的上述规定来看,为防止参与校车服务的各方推卸安全管理责任,《条例》规定由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由以教育部门为主导进行督导。
【专家建议】
《条例》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一方面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建立管理制度,一方面又要求由学校单方面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学校一般不具有校车运营管理经验,由学校自己或者由学校要求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中应当注意。在学校和教育部门负责为主的前提下,应对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各自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作出具体划分,对公安、交通等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也应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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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教育的使命与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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