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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真的是校车安全的通行证吗

2012.04.03 -

来源:来源:本站

作者:用户投稿

  校车安全能否以赋子其“特权”而避免惨剧的发生?从不同的角度解读也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校车“特权”关乎的不是身份与地位的提高,而是对“人”的生命更加尊重,因此对于这种“特权”的意义讨论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校车安全事故已不再是偶然现象

  校车安全事故在2011年11月之前在全国也有发生,就比如在今年9月山东淄博朝晖幼儿园中巴校车翻车,车上20多名儿童受伤;8月,海南三亚一名3岁孩子被遗忘在校车,被发现时已经死亡;7月,陕西西安一辆校车为躲避行人侧翻,4人受伤等等……但每次也只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最后以校车司机被捕、肇事司机被抓、出事学校校长被停、补偿死亡或受伤学生家属为结束,仅此而己。对于事故的频发还没有上升到法律阶段的保护意识,或者说在这之前全社会还没有对校车安全问题形成这么大的关注度,然而当2011年11月16日发生在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的一场特大校车安全事故,车祸以死亡21人为代价的新闻报道中,人们惊恐了,一夜之间全社会开始高度关注关乎这次事故包括在这之前有关校车安全事故的点点滴滴,人们开始愤怒了,原来我们的校车安全问题己经到了无法再继续等待解决的阶段了。然而,在这些事故的背后我们都不约而同地发现他们之间具有了某些极为相似的特征:

  1.这些发生安全事故的校车多为农村偏远地区的学校或者是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校车居多。

  2.在事故中丧生或受伤的多为学前教育阶段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3.发生事故的车辆多为学校私自聘请社会车辆居多,且多为无证车辆或多为旧车改造而成。

  4.发生车祸校车当时多为超载或车速过快躲避不及原因所系。

  这些共同特征让我们警觉到,校车安全事故已经不再是偶然事故,如果校车安全不能再得以强化,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孩子会在卜一次的事故中丧生或者受伤,我们的社会再也承受不住这样的丧子之痛。就在笔者书写这篇文章之时,又一场校车安全事故不幸的发生在了。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辆校车发生侧翻,目前死亡学生人数已经达到15名。相似的原因,相似的过程,相似的处理结果。我们的孩子还能再继续等待多久?我们的国家还能再等待多久?

  二、“特权”需要保护

  在发生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的特大校车安全事故后,国家拿出可以称得上是立法史上最快的速度制定了一项关于校车安全的法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12月11日全文公布。在这份征求意见稿里尤其规定校车在运行过程中享有三项优先权:

  1.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2.校车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3.校车停止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严禁超越。

  这三项优先权又被俗称为校车的三项“特权”,校车具有特权首先是值得肯定的一件好事,但是反过来再想想时我们又会觉得哪里不对劲,这是因为这样一项关乎下一代生命安全的法规竟然是直到今天,直到以消逝这么多条无辜的年幼的生命才得以换来,这不禁让我们倒吸了一口凉气。有人说这种快速立法的背后更多的是弥补对历史欠账的歉意,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努力提供特殊保护的殷切之情,可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警醒还是积极的。我们应当认识到,让校车享有优先权,饱含的是成人对孩r的呵护,饱含的是家长对子女的呵护,饱含的是社会对弱小者的保护,这是一种文明的体现,是对祖国下一代的一种尊重。因此,从这种积极性来看,我们对于这种校车特权还是需要加以保护,对于特权的保护,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校车享有特权,还需要社会公众心理按纳的过程,而这种按纳更需要的是在社会运行中现实实践的过程。换句话说,这种保护需要的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群体或者说某一项制度就能完全胜任的功课,需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对校车“特权”的认可,需要的是当我们每一个人在真正与校车共行时产生的那样一种谦让校车的优先意识。就比如,当出现自身的事急而又偏偏遇到校车上下学生时,我们真的能够从心里踩下那一脚刹车吗?这就好比虽然条例对校车资金承担、安全监管、驾驶员资格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特护要求,但这些都只是特定的硬性条件限制,与此相对的是,我们的校车特权是赋子给每一辆校车的,因而涉及的对象与群体就不再是特定的。因此,这一切需要在国家层面获得价值认同后还需要在社会公众层面获得集体共识,这也才能真正成为一种社会准则和集体行动。

  三、对“特权”现实意义的分析

  我们知道对于校车安全而言无论是法规的制定还是“特权”的设置,都需要建立在对安全事故本源的考虑上,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患于未然,它虽不是灵丹妙药但至少能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但是,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的校车“特权”却又是极度狭隘的特权,这种狭隘性多是以在现实运用条件得以表现,下面我们就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1.是以人为主的“特权”,还是以车为主的“特权”?也许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虽然肯定了这种特权是以车为主体所享有的,但实际保护的还是学生。因此,当然是以人为主的特权。但是问题往往就出现在这儿。我们都知道这种特权是以保护车辆的形式来保护人,但是,车辆怎么会有特权呢?又怎么会享有特权呢?车不是有自主能动性的物体,不是你赋予了它某项权力它就知道该如何去操作,换句话说,在实际社会情祝中,往往是因为人先具有了某些特权,因此这些人的车也才具有了特权。难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的一些消防车、救护车被困于普通车辆当中无法前行的事情还少吗?难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因为某些人具有了特权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享尽一切优先权、通行权的事情还少吗?就比如说,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辆有“特权的人”乘坐的车与有“特权”的校车发生超越事实时,大家想想结果会怎么样?这些都让我们不能忽略,“人”才是“特权”的关键,没有给子这些未成年人足够的法律保护地位,没有强调这些孩子的受保护程度,校车就算给子再多的特权也只是形同虚设,并且还同时需要强调在行驶过程中校车的安全要得到绝对的保护,这种保护还需要上升到更为严厉的法律惩治层面上来,而不仅仅是一项法规

  2.没有责任的“特权,”最后将演变为“霸权”。12月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中,第四章专门是对校车驾驶人员的规定,在这四条规定中前两条都只是对校车驾驶人员的条件限制,第三条(原为《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也只是对校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前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要求,这三条说白了就是在车上路之前对驾驶人员的要求,而我们知道作为车辆安全,作为驾驶人员的最大职责是赋予车在路上时的职责,虽然在接下来的第四条(原为《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以及就接下来第五章关于校车通行安全的规定中也都阐述了驾驶人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但是却一直没有论述我们的校车驾驶人员的职责,如果只是一味地赋予“校车特权”而没有责任的相伴,那么我们的特权最后又会朝着什么样的方向走去?这种担忧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毫无意义。因为一旦拥有“特权”,伴随着某些麻痹大意的思想反而更容易出现在细枝末节的事情上,那么这种结果便是致命的了。同时,没有“责任”的“特权”也很有可能滋生另外一群傲慢的汽车群体——校车群,就如同我们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有一些公车也好,公共汽车也好,驾驶者总是带有一股盛气凌人的姿态一样,其原因不就是他们往往只以“特权”自居,又或者法律上缺少对其指定严格的职责所在,道路权本应平等,却因为有了“特权”才将不同车辆彼此加以划分,那么这些拥有“特权”的车又极易形成对“霸权”的演变,如若结果如此,我们对校车“特权”的赋予会使得与立法者最初的初衷背道而驰。

  3.“特权”还远远解决不了的问题。首先,这种“特权”政策模糊了经济制约性。就如同我们在第一部分所指出校车安全事故具有的共同之处,现在校车安全事故往往是多发于农村偏远地区,或是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而这些地方往往是最缺乏经济保障。同时,当今中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格局也发生了重要改变,近些年各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通过教育资源整合的形式,将分散的学校进行“合井”,形成一所所规模较大的学校模式,越来越多的孩子需要校车的存在。但是,如此大规模的学校要在保证不超载、不超速、安全行驶的基础上将所有的学生安全、不迟到的情况下送到学校,这对现有的中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学校都是个绝对的难题。当面对一边是校车来源无充足经济保障,另一边是家庭又有着极大的校车需求,于是黑车、无证驾驶、超载、快速行驶等等便应运而生,最终也酿成了一幕幕的悲剧。而这一切经济条件限制才是最大的元凶。除此之外,在我们保证学校有校车并且保障校车“在路上”享有“特权”时,我们还要看到那些不少没有校车乘坐的孩子,这些学生也同样面临上学路途远的情形,这些孩子的安全又怎样通过“特权”来保障呢?所以,我们的校车问题现在已经不仅是快速的出台一个草案、制定一项“特权”就能够万事大吉,我们的校车问题还需要从最根本处抓起,但是很可惜,我们在这次国家颁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当中,依然没有见到实质性的对中国孩子来说已经岌岌可危的校车问题做出方案设计,我们却只是见到这样一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如何分担?如果得不到保障,又该追究谁的责任?有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就如同有人怀疑“校车的特权恰恰证明了教育没有被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我们不想去承认这样一种怀疑,因为对我们的国家还抱有希望,只是希望国家、政府能够步骤再快一点、力度再大一点、各部门能更同心协力一些,将我们的校车来源问题、校车安全问题得到最根本的解决,因为我们始终记得“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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