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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校车严重超载,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2022.09.17 -

来源:来源:濮阳县法院

作者:

坚守安全红线

拒绝校车超载

交通安全 人人有责

  随着开学季的到来,校车作为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事关学生安全出行,必须坚守安全红线,但生活中,“黑校车”、超载等问题仍有发现,严重威胁孩子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

  1、案件播报

【以案释法】校车严重超载,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今年3月份,某小学校车专职司机任某立,因校车送修理厂进行维修,故借用朋友的一辆19座东风牌客车用来接送学生上下学。因该东风牌客车核载19人,当日任某立拉了40名学生和押车的人员共计42人,在行驶途中任某立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任某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中任某立驾驶的东风牌客车核载人数为19人,却载员42人(包括驾驶员),超载121%,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法官说法

  校车超载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受伤的现实案例不胜枚举,车辆超载容易引发侧滑、翻车、制动失效等现象,尤其是乘坐校车的是幼童时,面对事故发生时容易惊慌失措,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更难以估量。学校、家长都要严守校车不能超载的安全红线,消除校车超载的侥幸、麻痹心理。

  3、法条链接

【以案释法】校车严重超载,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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