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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蓝贝贝幼儿园被责令整改

2014.06.21 -

来源:来源:十堰晚报

作者:吴忠斌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17日,市公安交管局一大队查处了一起校车违法行为,驾驶员周某在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蓝贝贝幼儿园校车载着26名幼儿上路行驶。

  17日下午4时许,一大队民警在襄阳路例行路检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鄂C1H088专用校车的驾驶人周某有无证驾驶校车的嫌疑。车辆被拦停后,民警发现现年33岁的驾驶员周某,持有的驾驶证为B2型,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面对民警的检查,周某称是临时顶替校车司机开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民警立即依法对鄂C1H088校车进行暂扣,并将车上26名幼儿及时送回幼儿园。

  目前,一大队已对蓝贝贝幼儿园下发整改通知,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于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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