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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车服务方案

2016.04.07 -

来源:中国萍乡

作者:中国萍乡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5号)精神,切实保障我省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校车服务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省辖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总人口4502万人。截至2012年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共有628.67万人,其中:就近入学的有414.89万人,寄宿学生有141.54万人,其中乘坐公交往返的有42.51万人,乘坐校车往返的有2.99万人,通过其他途径往返的有94.27万人。计划通过提供校车服务方式解决11.05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全省有在园幼儿152.1万人,其中13.03万名幼儿乘坐学生用车上学。

  据各地统计,目前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有3153辆,其中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3059辆,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的校车94辆。

  全省大部分地区属丘陵山区,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多。全省农村基本实现村村通水泥公路,但公路等级低,路面不宽,通行条件一般。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配合”的基本原则,建立适合本省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满足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坐方便车、安全车需要;建立并完善与校车运营模式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2.确保过渡期安全。我省确定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到2014年8月31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过渡期有一定数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明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保障学生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保障学生通过公共交通上下学等措施。

  3.逐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过渡期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学生用车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达到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载客汽车按规定申请校车标牌,取得校车标牌后可接送学生上下学。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将接送学生车辆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校车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国家标准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三、工作思路

  1.优化学校网点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学校,是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立足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87号)精神,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交通不便的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按照当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好农村幼儿园。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统筹整合资金50亿元,实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通过三年建设,切实改善村小和教学点办学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让农村学生能够就近上好学。

  3.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是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地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要强制设立港湾式站台,并要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4.严格校车使用范围。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不符合校车使用范围的学校,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合理安排好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需求。

  5.严禁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学生车辆尚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每年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排查,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者,车辆达到标准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申领学校车标牌;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四、保障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具体实际逐一摸底,确定应纳入校车服务的对象,提供基本运营模式保障,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1.对城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

  2.农村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时间单程不超过30分钟,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步行上下学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

  3.对于不能通过公交客运上下学,或者步行时间单程超过30分钟以上的中小学生、幼儿,可以纳入校车服务保障对象。对确需提供校车服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采取校车专营和适当延长客运线路等方式,规范提供校车服务。

  五、运营模式

  我省校车运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配合”的基本原则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通过优惠政策,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地将合格的车辆纳入校车服务领域;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区域实际出发,选定的主要校车运营模式有:

  1.公司化模式。包括两种形式:(1)经当地政府审批设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专业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2)经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专业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

  2.学校幼儿园自备车模式。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六、管理机制

  1.建立组织机构。省政府建立了全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新闻办、江西保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等21个部门(单位)组成,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校车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逐条逐款落实到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专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加强学生用车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2.建立学生用车信息平台。利用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用车信息管理。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省级子系统,专门管理校车信息、校车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信息。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及时全面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信息。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信息变化应及时更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校车标牌发放、车辆安全检验、行驶线路、驾驶人资质等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校车途经线路状况、停靠站点预告标志、标牌相关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建立基础数据库,并逐级上报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及时预防,正确处置。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标本兼治,切实优化学生用车环境。

  3.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校车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1.财政支持校车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校车服务发展,省财政2013年在新增教育经费中安排 专项资金对市县进行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制定税费扶持政策。公安、税务、物价、保监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校车服务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减免学生用车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公安交警部门应严格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学生用车牌照办理工本费;物价部门应积极做好校车收费监管工作;保险机构对学生用车按规定标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按规定费率给予浮动,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3.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对于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行动,全面核查校车运行的出行线路,对校车途经线路上的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及其应采取的措施逐一查清底数,按照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划分,遵循“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隐患路段整治责任,完善急弯、陡坡路段安全警示标志,提高安全防护水平。要按照“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4.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及时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安排专门力量,在车流量较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中小学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联合集中开展学生用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八、实施要求

  1.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通行条件确定试点乡镇,逐步推开,切忌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确立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科学规划校车服务区域,分步实施,逐步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要突出重点,把确实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农村地区学生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要根据财政状况确定投入经费和补助标准,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校车服务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使全省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能基本上乘坐方便车、安全车上下学。

  3.强化督查,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始终保持高压状态,针对目前社会上还有非法车辆或三超车辆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实际情况,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正面宣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要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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