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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直接由政府教育部门负责

2016.03.28 -

来源:齐鲁网

作者:齐鲁网

  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日前,山东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提出,今后校车管理将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门也需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意见稿》明确了安监、发改、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发改部门需要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经信部门需承担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并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需要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在校车管理方面,意见稿明确指出,今后将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门也需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在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警示通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事故频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的;事故挂牌督办指令不落实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等情形。

  此外,《意见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应当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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