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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2017年8月1日起校车安全新规实施

2017.12.15 -

来源: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刘洋

  2017年8月1日起,《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本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细则从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使用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实施细则中指出,学校布局调整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校车全部安装视频监控与卫星定位系统,县市区建立统一的视频监控平台与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通过平台进行巡查检查。

  记者了解到,目前,潍坊全市校车达到2056辆,占全省18%,服务学校784所,服务学生15.8万人。校车安全已成为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务院2012年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后,省政府于2016年1月份印发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有效落实上级法规和规定,需要出台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山东潍坊:2017年8月1日起校车安全新规实施

  鼓励监护人 举报校车违规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运营行为。对重大校车安全隐患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个体经营者 不再直接提供校车服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依托以上单位推动校车公司化管理,统筹运力资源,促进规范管理。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校车数量配备相应专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除现有个体经营者继续提供校车服务外,原则上不再由个体经营者直接提供校车服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单位应为当地政府认可的校车运营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新购校车应纳入校车运营单位的公司化管理。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用符合规定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申领校车标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跨县市区运行校车 共同管理

  跨县市区运行校车的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经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同意,到校车主要运行区域或运营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会商审核,并向校车运行路线途经县市区对应部门征求意见,途经县市区相应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途径本县市区的外地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加强路面巡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途径本县市区的外地校车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发放校车标牌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运行路线途经各县市区间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实施共同管理。

  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跨片区择校 不应校车集中接送

  上级法规和规定的导向是不提倡使用校车,在市级工作中,校车成为学校撤并的推动因素。特别是幼儿园,虽然国家和省规定幼儿园可以使用校车,但其初衷是禁止幼儿园使用校车。实际工作中出现大量使用幼儿校车的情况,与国家政策相背。这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指出,校车应当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标准。接送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允许本市内现有符合安全条件的非标准校车继续提供校车服务,过渡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非标准校车要在不超员超载基础上,适当限制乘员人数。

  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学生(幼儿)跨片区择校(园),不应使用车辆集中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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