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欢迎来到校车网!
首页 行业 政策

正文

学生人身伤害 校方责任险财政买单

2014.02.27 -

来源: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张玮

校车安全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校车安全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今后深圳拟由财政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校车许可权则授予教育部门。”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置学校安全事故,市政府起草并已通过了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提请人大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如有建议或意见,可于下月26日前邮寄、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

  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

  深圳2005年曾以较大市立法权制定了《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国内第一部学校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该法实施近7年,但如今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另外,因与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部分涉及校车管理的条款不一致,该法也必须作出调整。“比如此前深圳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主体为市公安交管部门,而国家的规定是政府。2012年,深圳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将校车使用许可主体明确为市教育部门。”为解决这些问题,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表示,此次立法将采用特区立法形式,直接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

  "条例"拟规定由市教育部门根据申请,在依法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同时,校车驾驶员也必须取得交警颁发的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该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掉头转弯或停泊时其他车辆须让行

  校车使用条件方面,“条例”则保持与国家规定一致,明确要求使用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此外,要求学校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还应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

  校车还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学校应教育学生防范校园性侵

  针对近两年校园性侵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提高学生防范能力。

  同时,“条例”新增了“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的规定,要求卫生室或保健室应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心理教师。

  学生有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也应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提示:意见反馈地址: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238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2107763

  传真:82001134

  电子邮箱:szrd_jkww@sina.com

  焦点:新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校园责任纠纷事件日益增多,“条例”此次新增了相关处理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建立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其中,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办学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监护人自愿参加,保险(放心保)费用由学生监护人和财政、教育发展基金按比例承担。

  同时,考虑到处理学校伤害事故时还要保障学校和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新增了“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的规定。

  如果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不尽责,校长或被撤职

  针对今年深圳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发生事故、反映出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条例”拟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校外集体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做好安全教育防范,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条例”还采纳了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建议,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安全主任,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学校如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撤职、开除公职,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其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法规 校车安全 校车管理
校车网(www.xiaoche001.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校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xiaoche001.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校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