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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租借转让校车标牌 最高罚2000元

2013.05.22 -

来源: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杨文

  今后,凡对外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者,将要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昨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对即将出台的《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福建省将建立校车经费投入和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同时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以及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对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班线应当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运营和周末班车班线开通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草案》还明确,对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同时明确,严禁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如有违反者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未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也将处1000元罚款。

  《草案》还指出,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在本办法施行后3年内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而在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出台前购买的国标小学生专用校车用于接送幼儿的,可在该机动车报废期限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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