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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校车载有学生时不得加油

2013.04.25 -

来源: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网络

      西安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即日起至5月6日,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指出,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并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草案》明确,校车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同时,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校车行驶状态,在校车运行时间实行值班制度,分析处理动态信息。

  《草案》指出,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草案》指出,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草案》指出,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即日起至5月6日,您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草案》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xafzbfgc@163.com或发传真至029-867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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