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欢迎来到校车网!
首页 行业 政策

正文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制修订情况介绍(6)

2012.09.15 -

来源:

作者:网络

  (七)提高了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1、规定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

  2、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都应大于等于一个80 mm直径圆的面积,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3、规定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位不得设置乘客座椅及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

  4、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均应使用子午线轮胎,且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

  5、规定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规定的橙色反光带,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6、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mm。

  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说明:GB7258—2012增加了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最小透光面面积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注意:第8.2.1条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自2014年9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8.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3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按 8.4.1、8.4.2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8.4.4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8.4.5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 23254的规定,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见附录B,但对使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符合GB 23254相关规定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8.4.6 货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说明:(1)按照GB7258—2004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所有货车、挂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不论新注册车还是在用车),都应该安装/粘贴后部和侧面车身反光标识。(2)GB7258—2012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大于8m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后部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并且,厢式货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及厢式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其主要出发点是想解决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易损坏的问题,以期在保证使用效果的前提下,降低用户的总体使用成本。(3)根据GB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分为1类低速车辆标志板、2类低速车辆标志板、1类重型车辆标志板、2类长型车辆标志板、3类重型车辆标志板和4类长型车辆标志板。其中,重型车辆标志板由红色荧光材料(1类)或红色回复反射材料(3类)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为矩形状;长型车辆标志板是边框由红色荧光材料(2类)或红色回复反射材料(4类)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见GB25990—2010第5.2条。标志板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如使用螺钉或铆合。机动车检验查验时,应检验查验尾部标志板的形状、颜色、尺寸、结构和固定是否符合规定;并且,在检验查验时发现标志板明显不具有反光性能的,应按照违规车型逐级上报。(4)根据GB23254-2009,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应横向水平布置,红白单元相间并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不得大于100mm;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应横向水平布置,红白单元相间并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不得大于150mm。机动车查验检验时,应检验查验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是否有符合规定的3C认证标识、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能保证在车辆上可靠固定。

  注意:(1)第8.4.1条关于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且车长小于等于8m的挂车实施。2013年12月31日以前新生产的上述车辆,如未配备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应设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2)车身反光标识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不得在车辆上安装/粘贴、使用。目前市场上假冒伪劣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较多,而假冒伪劣产品的反光性能与正品差异较大,无法起到预期的反光效果。为更好地保证货车和挂车安装/粘贴、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和使用手持式逆反射系数检测仪或类似设备,对有疑问的车身反光标识定性检验其反光性能。(3)国家标准《货车和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也以附录的形式对部分典型车型的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做了规定,且上述式样与本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沟通的结果,典型车型的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按GB7258—2004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即本标准)执行,不执行GB23254—2009。 (4)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于等于8m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40km/h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并且,对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厢式货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及车长小于等于8m的厢式挂车,设置的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为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5)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货车、挂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仍可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6)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柔性反光标识的产品标准,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标准。(7)拖拉机运输机组也应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但其车身反光标识的材料按农业标准执行,颜色为黄白相间,不执行GB23254。

  11.3.1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11.3.2 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

  11.3.3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

  11.3.4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

  11.3.5 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后平面(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说明:(1)第11.3.2条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半挂车载货部位构造的原则性规定,主要出发点是保证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设计和制造缺陷而脱落。(2)第11.3.1条中,“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是指栏板及底板的设计和构造须能承受车身及地板在实际行驶中相当可能遇到的冲击或运载任何负载物的重量。(3)第11.3.5条增加了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布置的要求,以期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禁止货车制造厂家为便于在驾驶室(区)载货而将驾驶室越做越大,形成事实上的驾驶室(区)人货混装,不利于交通安全。

  注意:车辆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有部分机动车制造厂家生产的饮料运输车侧面未设置栏板或采用仓栅式结构,直接采用软帘布作为侧栏板。这种设计不能保证车辆在转弯等情形下仍能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不符合标准规定,应予以禁止。

  12.11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

  12.11.1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12.11.2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mm。

  12.11.3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说明:(1)GB7258—2012 删除了GB7258—2004第12.10条中“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第12.11.1条细化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排气管布置的相关规定。(3)第12.11.2条和第12.11.3条新增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相关要求主要参考了GB20300—2006《道路运输剧毒品和爆炸品运输车辆》的相关规定。

  注意: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消防器材应当适用,且应与其所装载的易燃和易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相匹配。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条件 GB7258-2012
校车网(www.xiaoche001.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校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xiaoche001.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校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