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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制修订情况介绍(3)

2012.09.12 -

来源:来源:中国校车网

作者:网络

  三、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

  注意: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场地竞赛车辆、机场摆渡巴士、沙漠车、封闭道路和场所内专用的观光车和高尔夫球车等非道路车辆,以及林业机械及矿山机械、建筑机械等工程机械。

  2、对于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产品标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上应清楚地标明有关信息。

  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1、进口机动车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因此,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进口机动车检验时也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但对于进口用于科研试验的机动车、因国家特殊需要而进口的机动车,以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的进口机动车,如在机动车进口凭证和进口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凭证(如随车检验单)上已经清晰的标示并获得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部分项目(如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必须有中文)可以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专门为出口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可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但应符合出口地标准及国家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出口机动车检验的相关规定。

  3、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转向、制动、灯光和照明信号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等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必须有中文”等管理性规定可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我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对临时入境机动车有规定的,按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执行。[根据公安部令第90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

  4、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按规定不具备“合法上路权”的农林机械和工程机械,不允许上道路行驶。此类车辆转场作业时,原则上应采用汽车或挂车装载运输的方式;确须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许可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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