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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后怕!这两“黑校车”超载率达185%

2020.06.04 -

来源:来源:江苏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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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周某某在泗阳县某小区开办一晚辅导培训机构,负责接送学生放学,并辅导其作业。2018年9月6日17时40分,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数为7人),至泗阳县双语小学南校区门前搭载19名学生并沿该校南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超载率达185%,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案释法】后怕!这两“黑校车”超载率达185%

  调查与处理

  泗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日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1日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8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12月18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以案释法】后怕!这两“黑校车”超载率达185%

  法律分析

  一、周某某驾驶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载,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案发时周某某驾驶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小型普通客车。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校车是指按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本案中,周某某驾驶的核载人数为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的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经泗阳县车辆管理所查询可知,周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非国家规定制式校车,未取得校车运营资格。

  (二)承载对象为在校学生,实际从事校车业务。为了切实保障孩子们的交通安全,交警在执法中不管是义务制度教育学校还是社会培训机构的车辆,只要是专门地固定地用来接送学生的车辆,都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泗阳县交警大队在双语小学南校区门前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人员较多,民警上前检查,经现场调查了解,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学生放学时,将学生接到自己开办的课外辅导班。根据车上学生家长的证言,其与辅导班有口头协议,辅导班用普通7座面包车免费接送小孩。该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取得校车运营资格,但专门固定用来接送学生,承载对象为在校学生,周某某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实际从事校车业务。

  (三)具有严重超载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经交警现场查验及车上学生证言,沿泗阳县双语小学南校区南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实际核载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共载有19名学生,超载率达185%,周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鉴于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对周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周某某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又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周某某在没有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固定时间段接送在其课后辅导班上课的小学生。虽然周某某被查获的时候,仅为第二次接送学生,但其驾驶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实际从事校车业务,且被查获时严重超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周某某从轻处罚更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本案中,周某某驾驶未取得校车资格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到其辅导班上课,且有严重超载现象。周某某被当场查获后,泗阳县交警大队口头将其传唤至交警队处理。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严重超载的事实,但辩解称被查获时,车子处于静止状态,没有行使。经查看公安机关的执法视频证实,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是在行使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的。经电话联系周某某,其主动表示自己是行驶了三十米左右被查获的。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以案释法】后怕!这两“黑校车”超载率达185%

  典型意义

  周某某危险驾驶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校车承载的是未成年的孩子。校车安全也是家长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但在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校车超员、“黑校车”送学生等情况仍有发生。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聚焦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校车”安全问题。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现代社会,学生放学后家长仍在上班的现象不在少数,且家长中普遍存在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想法,这就催生了无数的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本身可起到为孩子放学后提供集中学习场所、辅导作业的功效。但由于社会培训机构较多、无序竞争普遍存在等问题,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为了提高竞争力,承诺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学生上学,安全第一。部分家长对校车管理规定了解不透彻,甚至一无所知,在对培训机构怎么接送孩子、用什么车接送孩子等均不清楚的情况下,口头与培训机构约定免费接送服务,认为培训机构免费接送孩子既能解决自己无法按时接送孩子的问题,还能解决孩子放学安全问题。目前,国家对从事校车业务的人和车辆均有一定的资质条件的限制,目的是保障校车业务能够安全运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实中,普遍存在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即不具备从事校车资质的人或者车辆从事校车业务。本案就属于无校车资质,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载的情形,无形中对学生的人生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二)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本案中,周某某虽然从事校车业务仅两次且在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情况被执勤民警查获,但潜在危险是不可估量的。虽然案件本身较小,但具有教育意义。可以警示广大家长在选择社会培训机构的时候,重视学生出行安全,充分了解社会培训机构提供接送服务的车辆及资质,有效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在本案中,检察官对周某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校车管理规定作出全面剖析,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危险驾驶罪中从事校车运营严重超载及其定罪量刑等法律知识。通过案件的形式,给学校和学生家长敲响警钟,让学校及学生家长积极配合交警,主动监督并教育学生自觉抵制超员车辆和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减少学生人身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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