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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纳入教育重大突发事件规制

2014.03.10 -

来源:来源:法制网

作者:沈思宇

  近日,教育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根据《办法》,我国将建立督导问责机制,专项督导结果是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是及时有效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必然要求。一直以来,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校车安全事故、校园踩踏等学校安全事件,师生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教师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败坏事件等等。“各地各校能否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正常开展,关系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如何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有效解决,需要通过教育督导及时对地方政府和学校进行督促检查”。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开展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直接派出督导组还是指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实施专项督导。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具体程序是:了解情况并进行评估;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组织督导组赴现场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向当地及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初步督导意见,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地方政府根据督导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布;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

  《办法》涉及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从发生前到发生后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一是预防和准备阶段,包括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物资储备、监测与预警等。二是应对处理与救援阶段,包括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报告、控制局面、组织疏散、实施救治、开展救援、立案调查等。三是过程处理阶段,包括隐患排除、救治、安抚、抚恤、赔偿、教育、惩罚处置等。四是后续处理阶段,包括恢复重建、环境整治、心理干预、维护稳定、宣传教育、结果通报、事后评估等。五是建立健全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等情况。

  《办法》还要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理进展情况。

  为应对突发事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我们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主要是督促推动事件及时妥善解决,而不是直接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换句话说,这些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是执行层面,《办法》专门针对教育领域,涉及的是监督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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