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任松筠
新学期开学在即,有媒体近日关注高邮一民办幼儿园申请“校车号牌”问题。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昨向本报记者解释,其实,不存在所谓“校车号牌”。“校车”是根据其使用性质按规定申请的资格许可,所有申请“校车”资格许可的车辆应当依法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先具备上路行驶资格。
据媒体报道,高邮一民办幼儿园7月购买了一辆校车,由于“高邮教育部门与扬州交管部门互相推诿,一个要先开证明再办照,一个要先办照再开证明”,园长前后忙了40多天,还是没办到“校车号牌”。
省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以下5个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这位负责人解释,如果拟作“校车”的机动车原来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了牌照,就可直接向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像高邮那家幼儿园是购买的新车,应该先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牌照,这种牌照和普通车辆的一样,只是说明这辆机动车取得了上路行驶资格。上牌后的机动车,如果要作校车使用,还须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公安交管部门发放校车标志牌。“因此,交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职责是分明的,不存在‘打架’的问题。”
该负责人还特别对校车许可条件中一项作出解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6个条件,比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等。如果校车司机不符合“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6项条件之一,就不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车辆自然就不能获得校车使用许可。“有些机动车最终没有获得校车使用许可,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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