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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规定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
意见稿指出,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专用校车产品的准入条件: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意见稿规定,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则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意见稿还规定,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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