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奈曼旗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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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
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
孩子的交通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校车安全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对此,奈曼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
不断加大执法巡察力度、消除隐患
校车安全牵动千家万户,开学以后,孩子上学路上的安全再一次成为焦点。“黑校车”、校车超员、农村随处可见的电动三轮车接送学生,这些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很严重。连日来,奈曼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不断加大执法巡察力度,严查严处违规接送学生车辆,从源头上取缔黑校车。
为保障复学复课后教育教学有序进行,确保学生接送安全,防治违规车辆反弹,交警大队持续发力,再次开展治理校车不规范运营和严厉打击“黑校车”活动。为了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效果,交警大队对辖区内治理校车不规范运营和打击“黑校车”活动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按照“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开展集中拉网式排查。
近期,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旗第四小学附近查获一辆面包车,经核实,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属“黑校车”,车辆核载7人,实载11人。除驾驶员外,拉载了10名小学生,属于严重超员。
目前已将车辆扣留,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和处罚。
黑校车的运行,是驾驶人及部分家长对安全的漠视。
各学校、家长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树立安全意识,抵制、拒绝乘坐“黑校车”,让每一个孩子都安全上下学。
法律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筑牢中小学生乘车安全防线
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安全环境
奈曼公安局交警大队一直在努力
请各位家长自觉抵制黑校车
也希望大家积极举报黑校车
警民携手
共同守护孩子们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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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校车”严重超载交警当街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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