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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责遏制“幼儿被遗忘校车”悲剧

2019.07.01 -

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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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辽宁省凌源市一名4岁幼童被遗忘在校车内,放学时才被人发现死亡。6月20日,凌源市公安局通报称,涉事幼儿园园长荣某某及小班班主任邹某、幼师石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近年来,幼儿园孩子因被“遗忘”于校车内死亡的悲剧时有发生。就在今年5月24日,湖北咸宁一个3岁半女孩,在参加完“六一”庆祝活动后的返家途中,因被司机遗忘在校车里最终不幸身亡;5月30日早上,海南省大茂镇蔡女士像往常一样把4岁儿子送上幼儿园校车,岂知这一送竟成永别,孩子死亡原因同样是“遗忘”;如今又有一位4岁幼童殒命于“遗忘”。据澎湃新闻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仅2016年至2018年三年里,至少发生了12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例。

  如果说前些年因校车配置乱象而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让人们对幼儿园孩子的“路上安全”颇为担忧。可如今已进入到了有“规范校车”和“安全条例”的双保险年代,但却仍未能有效阻止幼小生命殒命于校车的悲剧发生,且导致孩子死亡的缘由竟是管理者千不该、万不该的“遗忘”。

  由此看来,即便是拥有再高安全性能的标准校车,制定出再周延完备的制度规章,如果没有幼儿园老师与校车司机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的同步提升、强化,没有对相关规章制度的严格遵循和无缝监管,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仍不免沦为一句空话。正如有网友直呼:家长们给孩子挑选幼儿园,最重要的是什么?不是规模,不是价格,也不是公立私立,而是老师的责任心!

  面对过早凋谢的祖国花朵和父母心肝,肇事者的“遗忘”虽谈不上主观“恶意”,但却是最可恼可恨和不可原谅的最低级错误。幼儿园老师和校车司机是干什么吃的?只需当事者稍微用点心、留个意,一个活生生的小生命何以会被轻易落下,以至于在长达几个小时的时间里,整个幼儿园竟集体遗忘、无人问津?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此明确要求,“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这是接送程序,也是基本常识,更是职业责任和法律义务。悲剧频发足以表明涉事者对学生关爱的感情不浓、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

  防止“幼儿被遗忘校车死亡”的悲剧重演,需要通过加强培训和严格监管,提升相关人员对“条例”的知晓度和执行力,更需从依法严肃追责、提高违法成本入手,让“前车之鉴”更具警示性和震慑力。纵观对过往案例的问责查处,多数肇事者在依法刑拘后被判缓刑,让人们颇有“处罚过轻”的质疑。如此判决虽不无《刑法》依据,但震慑效力明显微弱。只有从加强监管和依法严惩的两头发力,才有望让“遗忘”者存敬畏、有担当、长记性、不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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