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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通行可享多项“特权”

2018.09.30 -

来源:来源:新华网

作者:念新洪

  校车安全牵动着千万家庭的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广大学生上下学“保驾护航”。文件中明确,校车在普通公路通行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并享有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拥堵时优先通行等多项“特权”。

  《办法》中所指的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办法》中规定,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人员方面,除驾驶员外,还需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为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办法》明确,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除严格的时速限制外,《办法》中也明确了多项校车通行“特权”,具体而言,载有学生的校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而当会车有困难或不具备会车条件时,相对方向的来车应选择适当地点停车避让。

  此外,当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时,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改善、消除隐患。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交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当然《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校车驾驶人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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