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荆州新闻网
作者:郭佩月 孙煜瑶
校车是用来往返接送幼儿与小学生的交通工具,为孩子们上学放学路提供了方便,但近些年,层出不穷的校车交通事故,令校车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2017年11月29号下午放学,8岁的丁某乘坐校车回家,下车的时候,意外被校车刮倒遭到碾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前后共支出医药费近8万元。丁某出院以后,经伤情鉴定构成四级伤残,所以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校车公司赔偿各样损失15万多元。
对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松滋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认定校车司机周某负全部责任。经过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周某是某校车公司雇请的司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伤的,其安全责任主体即校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所驾驶的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庭审中,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对赔偿的金额存在分歧。原告主张的是两人护理,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司法鉴定书上面明确需要两人陪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医嘱也没有建议要求两人陪护,最后法院认定一人陪护、最终判决是13万多元。
虽然这起案件已经了结了,但也带给大家一些思考。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校车安全必须要引起各方的重视。家长们应该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并尽到监护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校车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校车司机交通安全意识的监督检查。学校也应该尽到监管职责,对校车的驾驶员和陪护的老师在安全这块加强教育。校车把学生送到家以后,随车的老师应陪同小孩一起下车交给小孩的监护人。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为了孩子的未来,每个人都有义务加入到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的活动中来,为学生的安全尽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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