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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C1照开起校车惹事故

2018.01.30 -

来源: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作者:王晓易_NE0011

  因对雇佣的校车司机审查不严,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诉请行使的追偿权未能获得法律的完全支持,诉请追偿的15万余元,法院仅支持了其中的6万余元。而校车司机也为自己的安全疏忽付出了代价。

  李某是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雇佣的司机,持有C1驾驶证,2017年4月20日08时许,李某驾驶其所有的“东风”牌中型幼儿校车,沿颍上县五十铺乡耿圩村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庄与陈营十字路口时,因观察不明、疏忽大意,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颍上县公安局五十铺派出所主持调解,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与张某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张某治疗费用46349元;赔付张某近亲属等人精神补偿费、安葬费及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260000元,合计赔偿306349元。

  赔偿结束后,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依法行使追偿权,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按赔偿款的50%即153174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承担替代责任赔偿给受害人后,可就其赔付给受害人的合理损失部分向雇员李某追偿。因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按70%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的合理损失应为153467元。

  依法雇主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在雇佣李某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管理和监督义务。其可追偿的数额,系在侵权关系中所受的损失,是指事故中全部损失在按照法律程序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确定后,应由雇主承担的部分,并不是雇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由于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对校车驾驶员的选任和监管方面,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收益情况、雇佣关系及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认为:对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的合理损失153467元,李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李某支付颍上县五十铺乡某幼儿园赔偿款61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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