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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校车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无校车驾驶证驾驶校车严重超员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校车从澧县涔南镇某幼儿园载幼儿出发,行驶至该幼儿园西200米T字路口处,被澧县涔南镇政府组织的“打非治违”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当场清点,车上人数为38人,其中32名幼儿、4名小学生、1名管理员、1名驾驶员。该车核载18人,系校车严重超员。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驾驶证为C1,不符合校车驾驶员驾驶19座以下校车需B1、A2驾驶证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校车资格驾驶证驾驶校车,车辆额定载客18人,实际载有幼儿园学生32人,小学生4人,跟车人员1人,驾驶员1人,超载率达211%,严重超过额定人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尚未引起其他危害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近年来,校车安全备受社会关注,也是广大家长最担心的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神经,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有效遏制校车超员、超速行为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校车营运人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刑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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