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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校车超载超速将入刑

2015.10.13 -

来源:来源:校车网

作者:校车

  今年11月1日起 ,飚车、严重超员超速、违法运危化品这些交通违法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正案中涉及道路交通规定有所调整。

  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次修正案将原有内容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可以发现两点重大不同:第一,原规定中,处罚只涉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两种情况,而新条款中又增加两种情况,一是“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二是“违反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第二,此次新修条款中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因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往往只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雇员,驾驶员往往是迫于“丢饭碗”的压力铤而走险超员超速载客。故而,此次新修条款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也特别提出了规定。

  番禺交警部门提醒学校、家长、校车驾驶人和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租用具备校车许可的车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严格督促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作为校车驾驶员,校车启用前应对车辆相关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驾驶校车遇危险路段应谨慎驾驶,严禁超员超速,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作为家长,要真正担起安全监护责任,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并配合学校或者校车运输企业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把交通安全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防范能力。及时举报“黑校车”,发现学生乘坐的校车有超员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并通知学校或者校车运输企业。

  交警还提醒同学们上下学路上要注意观察路况,不要低头玩游戏、随意嬉戏打闹;等候校车时,要站在规定区域内,乘车时,要遵守随车看管人员的劝导指挥,下车时,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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